《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申请核准稿)
序 言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一所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直属于河南省教育厅。学校前身是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和河南省医药学校,2015年两校合并更名为现用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以招收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以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需要的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以高级职业人才的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的职教政策,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坚持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实力。
第二章 学校名称、校址
第四条 学校名称:学校的中文名称为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Henan Technical Institute。
第五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548号;学校设有郑州、开封两个校区。
学校网址:www.hati.edu.cn
第六条 学校类别:学校为公办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基本职能。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建类型清晰、特色鲜明的“省内一流、国内知名”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八条 学校树立以学生为中心、一切为了学生成才的教育理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特殊规律,努力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坚持“以质量立校,以人才强校,以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校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主要开展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其他形式教育;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设置以生物与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财经商贸、土木建筑、食品药品与粮食、医药卫生等专业大类为基础,结合学校发展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对接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不断调整、优化专业布局结构。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并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设施建设等各项专业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校训:厚德、精技、励志、笃行
校风:教师乐教、学生乐学、人人思进、个个争先
教风:敬业爱生、言传身教
学风:勤学善思、知行合一
第十三条 学校以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强化道德风尚、弘扬民族精神,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四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核准的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十五条 举办者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任免学校干部。
第十六条 举办者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事项,须报举办者批准。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制定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规定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等,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河南省纪委监委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开展校内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负责调查、审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失职失责、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案件;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保护党员民主权利。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长的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会议要求等组织召开会议并研究决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由校长组织制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等,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副校长可主持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校长办公会确定和校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人的单数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
1.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外合作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专业或申请设置新专业;
3.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方案;
5.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定
1.学校教学、科研方面的成果和奖励的认定;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方面的项目或成果奖励;
2.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国内外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
4.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审定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5.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学校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及《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研究、咨询、指导、评定和审议等职能。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依照《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职责》开展工作。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对全校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研究制定全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对学校专业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咨询与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院领导、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并邀请校外专家参加。
各二级学院成立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分会,在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和领导下指导并开展各学院专业建设各项具体工作。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教师代表及校外专家共同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八条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代会采用一体化的制度,教代会代表即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代会同期召开。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在内设机构中建立分工会组织,实行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学校共青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基层团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组织章程履行其职责。凡学校在校生均可当选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以及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等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核定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是学校设立的基层教学单位,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调整二级学院(部、中心)设置。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部、中心)相应的管理权,并对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是二级学院(部)的政治核心,总支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建设负责人,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二级学院(部)师生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党建、学生管理、就业指导、创新创业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二级学院(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通过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部)可设立基层学术委员分会、教学指导委员分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分会,遵循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二级学院(部)在做出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前,应听取基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或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以及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进修、培训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评聘和聘任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学校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依法提出申诉。
(八)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遵守学术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八)履行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学校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岗位管理。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级、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及申诉处理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职员工职务、福利、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提出的异议和申诉。
学校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工会。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学习、生活、活动等基本条件得到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社团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五)知悉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于学习和实践,遵守学校考试制度、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按照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氛围。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奖、助、贷、勤、免、补”资助体系,对学生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支持、引导和管理。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涉及违法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就学生评优评先、纪律处分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等事项提出的异议和申诉予以受理。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鼓励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完善民主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学校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控制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国有资产主要用于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沟通与合作,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人才培训、社会实践、科技咨询等,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参加学历和非学历学习,及曾在学校任职任教的所有人员。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注册登记并开展活动。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通过校友会等方式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的校徽为圆形,红色(C0 M100 Y100 K0)。内部主体设计为“应”字,抽象由河南地标元素大象(豫)、邙山、黄河构成,突出“应院”扎根于河南办教育、服务于河南发展。书本与嫩芽结合代表知识的果实,新生希望,整体造型和书本的复型是字母Y,与校名呼应。外部上半部分为现学校校名,字体设计为书法字体,下半部分为校名英文翻译。校徽整体突出河南元素,体现应用二字,构型圆的包围代表团结凝聚,寓意学校师资力量强,孕育学生人才辈出。主色调采用红色,象征积极乐观、开放热情。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旗面中央为白色学校校徽,校徽下方为白色校名中英文。
第八十二条 校歌:《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歌》。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标识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章程的修订须通过以上程序。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