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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15:04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工字﹝1985﹞第4号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发布)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则,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和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本组全体工会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我校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左右。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第九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换:调离本学校的;离退休的;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开除工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工作勤奋。

3.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和建设,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6.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代表权利

1.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代表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3.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报党委同意并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对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应得到认真贯彻;每次大会召开前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处理落实工作由学校行政负责。对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以下专门工作委员会:

1.提案工作委员会

广泛听取和收集教职工民主参政议政意见、建议、提案;整理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2.民主管理委员会

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配合做好“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在代表行使职权遭到打击报复时,要支持和处理他们提出的申诉。

3.女职工委员会

要积极主动参与有关女教工权益的研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建设,在研究涉及女教工利益问题时,应主动收集、反映广大女教工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女教工各方面的教育,引导女教工树立自尊、自爱、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努力提高女教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维护女教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教工的行为作斗争;认真履行女工委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贯彻国家有关妇女工作的方针、政策。

4.经费审查委员会

负责学校工会每一年度的预算和决算,定期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工作情况;做好会费和其他经费的收缴管理工作;遵守国家财经制度,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把好各项费用的支付关。

5.文体福利委员会

负责送温暖活动的开展及具体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工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并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4.对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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